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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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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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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旅游行政许可办法》(详见附件)已经2018年3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概要描述】《旅游行政许可办法》(详见附件)已经2018年3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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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6号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详见附件)已经2018年3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李金早
2018年3月9日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实施机关
第九条 旅游行政许可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旅游行政许可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旅游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具有权限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并应当将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和委托实施的旅游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对委托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转委托。
第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体承担旅游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审查旅游行政许可申请,并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许可决定建议;
(二)组织旅游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送达旅游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
(四)旅游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信息公开工作;
(五)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
(六)提供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咨询服务;
(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需要其他业务机构协助办理的,相关业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从事依法需要取得旅游行政许可活动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常见错误实例。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办理流程、办结期限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者受理场所及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使用、获取信息。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一个固定场所作为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窗口,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掌握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工作的受理人员,统一受理申请、提供咨询和送达决定,并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指示标志,引导申请人到受理窗口办理许可业务。
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受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旅游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